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784执31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鲁0784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设备款7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152元,案件受理费1064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财产调查。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后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2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未履行(2021)鲁0784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10月18日、11月16日、2022年2月16日、3月19日分别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构、车辆登记机关、国家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过执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发出查询,查明:
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信息,本院未采取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没有登记备案的证券、营业机构。
5、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保险权益信息。
二、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本院委托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到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将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因现在疫情原因暂不能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实施。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法律文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调查、惩戒措施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得妨害执行措施执行情况等,已采取公开告知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公开,并释明了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案件终本后的后续管理以及可以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债权均未实现。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惩戒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仍不能执行完毕。故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0784执3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惩戒措施继续有效;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