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林业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赤水市林业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合江县胡林竹木经营部、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1民初649号 申请人:赤水市林业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瀑都大道与锦绣路交叉路口国投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DLF3E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江县***竹木经营部,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甘雨镇流湾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2MA63XNMllN。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2月9月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赤水市林业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江县***竹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赤水市林业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8277.82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赤水市林业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合江县***竹木经营部、***的银行存款868277.82元予以冻结、扣押,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