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

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太仓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85民初7880号 原告: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公司员工。 原告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仓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3月22日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BLSMY-CW-01);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货款26716元,原告将木料返还给被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4年3月22日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BLSMY-CW-01),原告向被告购买木料,双方约定了木料的长度、宽度、厚度及数量,总共2080根,总方数20.68立方米,合同总价2671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货款26716元,被告生产完成后送货至原告处,原告经现场检测验收,发现约定宽10cm、厚7cm的木材实际宽8cm、厚5cm,约定宽5cm、厚5cm的木材实际宽3.5cm、厚3cm,约定宽6cm、厚3cm的木材实际宽5cm、厚2cm,实际总方数比合同约定少了近一半。原告发现问题后立即与被告联系,被告却称产品符合合同约定,此时原告才发现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宽厚负差为0.02m(2cm),而国家标准规定的宽厚差为正负2mm,原告在签署合同时误将0.02m算为2mm,两者相差了十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木材公司,在明知国家标准是2mm的情况下,故意在合同中作出0.02m的约定来误导原告,然后再利用该合同漏洞谋利,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误将0.02m误作2mm,对该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合同中约定木料的厚度为3cm,而根据该约定,被告只需提供厚度1cm的木料给原告即可,这明显不合常理,不符合交易习惯,按该约定履行明显显失公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太仓某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形成的事实买卖关系已经终止,被告请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货款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在前期磋商过程中,被告最初向原告发送的《报价单》中明确标明“长度3.9米以上,宽厚负差0.02m”,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第二条也约定“长度3.9米以上,宽厚负差0.02m”,单位(m或mm)表述清晰,不存在故意误导原告的情况,原告作为商业实体,在签署时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应当对自己的签署行为负责。原告在签署合同时未能准确理解条款中的单位,这是原告自身的过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后果,且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询问或确认,这表明原告接受了合同中的所有条款。2.前期协商和合同约定都明确,本合同中的约定是双方认可的特定交易条件,并未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规定。木材行业的交易习惯多样,不同交易可能采用不同标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结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原告工作人员“黄总”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1月13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加为微信好友。2024年3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发送“木料:7×10×400(180根)、5×5×400(700根)、3×6×400(1200根),含税运费到上海金山多少钱?”,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我核算一下”,后被告工作人员发送送货单给原告工作人员,并表示“老板,报价单你看下”。 该送货单上载明:下单3月21日,出货3月23日,地址金山,品种木方,长4m、宽10cm、厚7cm,数量180根,件数5.04,单价35.7,金额6426;长4m、宽5cm、厚5cm,数量700根,件数7.00,单价12.7,金额8890;长4m、宽6cm、厚3cm,数量1200根,件数8.64,单价9.5,金额11400;总根数2080,总方数20.68,总额26716。备注:单价含税运费。在总根数前明确写有“长度3.9米以上、宽厚负差0.02m”。 原告工作人员询问“你是哪个单位”,被告工作人员回复“佰林森木业有限公司”。2024年3月22日原告工作人员询问“能保证尺寸吗?”,被告工作人员回复“保证的,你放心”,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因为前面那家尺寸(厚度相差太多)不合作了,你做合同给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原告的开票资料及收货地址给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发送《木材购销合同》给原告工作人员,并表示“老板合同你看下”,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好的”。被告工作人员询问“老板怎么称呼呢”,后显示原告工作人员撤回一条消息,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有的并发送《木材购销合同》中“一、材料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总金额含税运,13%增值税专用票)”的截图给原告工作人员,原告工作人员回复“看到了”。后原告工作人员发送原告在《木材购销合同》上盖好原告章的扫描件给被告工作人员,并回复“黄”。被告工作人员回复“稍等,我盖章回传给你”,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好的。别人价格比你便宜,公差太多了,所以买你的看一下品质如何”并发送总金额为24480元的手写价格单子照片给被告,被告工作人员回复“便宜他们公差大”,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所以我不还价,你要保证品质”,被告工作人员回复“你放心”,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我长期购买,要货真价实”,被告工作人员回复“以后长期合作”,原告工作人员回复“看你品质”。后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的盖章扫描件打印出来后,盖好被告章,被告工作人员将盖好被告章的扫描件发送给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发送“黄总,合同盖章好了。你看这边款安排一下,我去排单加工”,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好”。 原、被告盖章确认的《木材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作为供方(甲方),原告作为需方(乙方)。合同编号为BLSMY-CW-01。合同签订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合同中的送货单内容与2024年3月21日被告方发送给原告方的送货单内容基本一致,除了删除了总根数前写有的“长度3.9米以上、宽厚负差0.02m”。但“长度3.9米以上、宽厚负差0.02m”的内容在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中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一条约定:材料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总金额含税运,13%增值税专用票)。合同第三条货物验收:按实际数量验收,乙方收到货后需在当日内验收,如发现数量及品种差异,乙方应在收到货第二日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作出解决方法。合同第四条交货地点:需方所在地,在材料满足质量要求标准的情况下,乙方收料人员不得无故提出拒收或退货等要求。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后原告工作人员发送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26716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给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收到”。2024年3月25日原告工作人员发送测量木方宽厚的照片给原告工作人员,并询问“尺寸误差为什么这么大?”。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有点误差我都跟你说过了呀”并发送《木材购销合同》“质量标准:长度3.9米以上、宽厚负差0.02m”的截图给原告工作人员。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我们买的尺寸你是相差最多的”,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合同上也给你写了下差呀”,原告工作人员回复“你骗我”,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我哪里骗你?”,原告工作人员回复“你说保证尺寸,就这样保证吗?”,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我保证尺寸在损耗之内啊。没超过0.02M对不对”,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总厚度也就是0.03M,你玩文字游戏”,被告工作人员语音回复“合同标着0.02,就是在0.02以内的,哪里到0.03,我哪里玩文字游戏”,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总厚度0.03m×0.06m,你玩的误差0.02m不是骗人是什么?”,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原告工作人员之前发送的测量木方宽厚的照片给原告工作人员并表示“这个尺寸哪有差0.02M”。后被告工作人员发送“黄总,司机说你不卸货他要拉走了,到时候所产生的费用和货物丢失都跟我公司无关哦”,并发送木方已运送至原告处的视频,并表示“木方已经送到你们公司了”。 2024年3月25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函》。该函主要内容为“贵我双方于2024年3月22日签订《木方购销合同》,我司向贵司购买长4m、宽10cm、厚7cm的木材180根,长4m、宽5cm、厚5cm的木材700根,长4m、宽6cm、厚3cm的木材1200根,合计总根数2080根,总方数20.68立方米。贵司于2024年3月25日送货至我司,经我司人员验收,发现长4m、宽10cm、厚7cm的木材实际为长4m、宽8cm、厚5cm,长4m、宽5cm、厚5cm的木材实际为长4m、宽3.5cm、厚3.5cm,长4m、宽6cm、厚3cm的木材实为长4m、宽5cm、厚2cm,实际总方数只有2.88+3.43+4.8=11.11立方米,少了接近一半。我司人员立即与贵司联系,贵司却告知符合合同第二条约定宽厚负差0.02m的标准,我司才发现少写了个零,国家标准规定的宽厚差为正负2mm,与合同约定两者相差十倍。我司对该约定存在重大误解,且该约定明显不合常理,不符合交易习惯。贵司作为专业公司,对国家标准是明知的,却故意利用合同的漏洞谋利,存在欺诈行为,且明显显失公平。故请贵司重新生成加工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料,按合同约定的数量重新送至我司”。 被告工作人员对《函》回复“什么叫少了个零。合同上签的清清楚楚是0.02m,你现在跟我扯什么少了个零。我跟你说耍这种手段没用的”。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国家标准是±0.002m”。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我们签的合同时负差0.02m,不是签的国家标准”。 另查明,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向被告支付木方货款26716元。 本院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木材公司,在明知国家标准是误差2mm的情况下,故意在合同中作出0.02m的约定来误导原告,然后再利用该合同漏洞谋利,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误将0.02m理解为2mm,存在重大误解。被告认为宽厚负差0.02m在前期沟通的送货单中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均有明确标注,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原告陈述说原告员工在审核合同时存在疏忽,原告作为一个合格的商业主体,对于商业行为是要有一定的审慎义务。原告与被告双方对于木方的误差在前期沟通与后期合同签订都有明确的约定及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本院认为,在原告工作人员询问被告工作人员对应尺寸的木方价格时,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给原告工作人员的送货单上明确标注了“长度3.9米以上、宽厚负差0.02m”,原告工作人员在微信上收到送货单后第二天就询问被告工作人员能否保证尺寸,并且告知被告工作人员因之前购买的卖家木方尺寸厚度相差太多不合作了,故可以确认原告因之前购买的卖家木方尺寸厚度相差太多不合作了,原告向被告购买木方的目的是为了木方能够保证尺寸,而原告需要购买的木方尺寸分别为长4m、宽10cm、厚7cm,长4m、宽5cm、厚5cm,长4m、宽6cm、厚3cm,但若宽厚负差达到2cm,对于原告是否购买木方存在非常大的影响。现宽厚负差达到2cm,原告购买木方的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未就会对原告产生巨大影响的“宽厚负差0.02m”的质量标准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故本院确认原告存在重大误解而与被告签订《木方购销合同》。现原告主张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3月22日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BLSMY-CW-01),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被撤销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合同价款26716元,原告应当返还被告送货给原告的木方,由被告自行取回木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某木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22日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BLSMY-CW-01); 二、原告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太仓某木业有限公司送货给原告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木方,由被告太仓某木业有限公司自行取回木方; 三、被告太仓某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267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太仓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