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恢11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46640-X),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4185号2幢。
被执行人:辽宁东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210100000035051),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延边街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辽宁东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借款20527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辽宁东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发现被执行银行卡有钱,依法划拨返给申请人7103.39元,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东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