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

宁波甬旭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6民初146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甬旭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03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区亭卫公路41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甬旭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原告是)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于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甬旭遮阳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4月17日起的逾期利息共计3,19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要求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8日共3,19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201,600元(第一次庭审中当庭增加)。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制作手动推拉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共400,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向原告支付120,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后续材料进场后,向原告支付140,000元作为中期施工款项;工程完毕验收后,于7日内向原告支付120,000元;剩余20,000元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后向原告支付。此外,如果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按工程总造价的1%/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260,000元。2021年4月2日,原告制作完工并于同月5日通知被告验收,被告要求原告放置下水管盖,原告于4月9日完成后再次要求被告进行验收并于7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表示拒绝。原告于2021年5月至今为止,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要求完成验收并支付剩余款项,均遭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2021年4月17日起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请,涉案工程并没有进行工程完毕后的验收,且工程还在质保期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应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也没有相应依据,并提出反诉。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对手动推拉棚进行维修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经咨询,费用大概在47,000元左右,第二次庭审中明确为46,000元);2、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200,000元。反诉事实和理由:合同签订后,其支付了原告260,000元,但原告制作的手动推拉棚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一直未通过验收。经多次反复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2021年7月中旬,大棚的篷布被风大面积卷起,致使放置在大棚下的变压器遭受雨淋,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此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进行修复,但至今未予修复。 原告宁波甬旭遮阳设备有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质量问题并不是原告的责任,其安装的是两个厂房之间的推拉遮阳棚,被告确实向其提到过有漏水的问题,但漏水不是棚本身的问题,而是连接的地方漏水。而且因为棚是推拉的,不可能一点水都没有,原告也积极按照被告的要求去解决问题。双方关于质量问题沟通中有一个螺丝的问题,这个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并没有约定,实际使用的是镀镍螺丝,而被告要求用不锈钢螺丝,原告也同意进行更换,但相应增加的成本应当由被告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本诉证据有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经审核,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的反诉证据有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维修整改通知函等,原告提交的反诉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截图等,经审核,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手动推拉棚1套,工程总造价400,000元。合同对主要材料如立柱主梁、棚布面料等作了约定。工程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于2021年3月26日完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支付120,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后续材料进场后,被告支付140,000元作为中期施工款项;工程完毕验收后原告向被告提供全额票据,被告向原告支付120,000元,本次支付被告可以以承兑支付(电子承兑期限半年);剩余20,000元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后付清。开票按照13%增值税发票。产品保修期为一年,**三年(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在不适当的使用方法下及人为导致产品损坏的,原告收取适当的材料及人工费。如果违反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按工程总造价的1%/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60,000元。 2021年3月21日,被告方**与原告**微信联系“按照现在的话,多久会装完呢?”**回复“做好的话估计要月底,因为你这边安全一天来查两次根本就干不出东西,那正常如果要干的话,我们26号是差不多可以做好的。”同年3月9日,**问“多久完成啊”**回复“这个还没有拉到位,水流包括下水管估计还要2天。”3月30日,**问“现在我们用110的做下水管,一边多做2根可以吗?因为确实买不到125的,还有110的已经接好,不给退。125和110只是相差了1.5公分,一边多做2根,下水肯定是足够的,您看这样可以吗”**回复“开口面积太小影响下水,你把这个解决好,你能保证110的不会在***中流量不够出问题吗”**回复“可以的,这个我可以给你保证,如果***流量不够,我可以给你全部免费更换160的。” 同年3月31日,被告方**与原告**微信联系更换下水管直径,**称“先把水管换了,然后三年保修质保承诺写来。我们自己也是用彩镀的螺丝的,和你说是我们的经验。”**回复“我们可以给你质保的,水管我给你换成160的可以不。”**回复“反正就不要漏水就行,**这几年暴雨。这个用镀五彩的一个月就要锈掉,换不锈钢螺丝,你知道用镀锌螺丝1个月左右就会生锈。”**回复“水管更换没问题的,我可以按照合同换水管,但是有一点,又不让进场,这是什么情况?你说有什么事情商量着解决是吧?你不能让我们工人停工啊。”**回复“问题是你们的问题,按理说水管发现了就停工了。”**回复“合同没有写明要用不锈钢螺丝去打底,我们没有做过。你说下水管有问题,没按照你们的标准,下水管我可以给你更换,但是你这边现在为了更换不锈钢螺丝,让我把工人全部弄到外面去了,耽误的时间、还有工资。你说要更换不锈钢螺丝,可以的,但安装费工人费你肯定要付的。” 同年4月2日,**问“你这边水管怎么样了”,**回复我问下,我不在现场。”同年4月12日,**问“缝隙防水这个大部分脱落了,这两天还下雨,你们什么时候弄。”**回复“现在下雨也弄不了,**了过来弄好。”**回复“我东西淋坏了产生损失,你们之前说不会淋湿的。”2021年4月16日,**发出维修整改通知函称,原告建造的手动推拉棚于2021年4月9日交付使用后,即存在漏雨等6个问题。在原告维修整改交付后,仍然存在漏雨等3个问题。要求原告尽快予以维修整改,以保证能正常使用…… 2021年5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方**发送竣工验收通知函称,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多次要求验收未果,再次通知被告予以验收,如收到通知后3日后仍不联系原告负责人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合格。同日,**回复“联系李经理验收1368161****”。2021年7月30日,原告负责人与**电话联系,要求**在验收单签字,**回复“你这个施工是有问题的,你们说没事的地方都漏雨了,验收应该是工程做好了再验收。本身那个空档留着就是有问题的,还是老李跟你们验收。”原告回复称“这边验收单签好后,我们拿到公司,然后再说这个维修的事情。我们这边只不过是,那个**被风刮坏了嘛。台风过来,这个风大刮坏的。我再和李经理联系好了。”**回复称“他这个包括这个漏雨,与台风不相干呀,对不对。你想一想,人家做了几年都好好的,就你们这个,哪有这样的道理啊。”2021年7月30日,原告负责人与被告方李经理打电话要求验收称“我这边验收单嘛,王总说委托给你了”,李经理回复“我不会签字的,我要他同意才能给你签字。他给我打电话了,是说雨棚维修的事,你现在看看,赶紧把维修方案拿出来。你现在这个雨棚,这还没过多少时间,现在就搞成这个样子。”原告负责人回复“不是,主要是台风过来,不可抗力的因素啊,那我们也是没有办法是不是。”李经理说“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你现在这个棚子交给我们使用这么长时间,最起码的东西,人家说一年半年的,你这半年都没有嘛,是不是这样的。”原告回复“怎么可能没有,差不多了。他关键就是现在之前的那个棚子的验收单不签,之前做棚子的还没弄,现在出现问题了,让我们维修干嘛呢,哎呀让我们措手不及呢。”原告称“那这边我跟**再打个电话吧,问他怎么说吧。我这边回去再做方案。”李经理回复“你把你的维修方案拿出来,应该要多做几个预算的。”原告称“那这边我跟**再打个电话吧,问他怎么说吧。我这边回去再做方案”。 2021年8月12日,被告通过挂号信向原告方**发出工作联系函称,在原告施工完成交付后,多次出现处漏水、**因质量差损坏、防雨槽连接处漏雨等严重质量问题,工程未通过验收。原告虽安排人员反复多次维修,但都未修好,一直存在漏雨的情况。2021年7月25日,因大棚的防**未固定好被掀起,致使几十台变压器及外壳被淋雨……要求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复,如到期未修复完成,被告将自行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修复,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工程未能完成验收,是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还是被告无理由拒绝验收致使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从双方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显示,双方自2021年3月底开始就工程质量及进度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的有:1、关于下水管。合同约定的为下水管为125,但原告擅自改为110,在被告表示**这几年暴雨、对发生暴雨后是否会有流量不足造成漏水的担忧后,原告保证并不影响排水。2021年3月31日,原告又提交协议书,同意无条件更换125水管,以上系原告违约。2、关于螺丝问题。合同对使用何种螺丝并无约定,被告坚持要求原告更换为不锈钢螺丝。在原告同意更换不锈钢螺丝但要求被告提供不锈钢螺丝并承担人工费等费用,而被告又未予同意。被告的要求无合同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费用,属合理要求。3、在2021年7月25日棚布被掀起之前,涉案雨棚已经存在漏水问题,原告也进行了多次维修但未能解决漏水问题。综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双方本反诉中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二、被告在维修整改通知函中自认,涉案工程于2021年4月9日交付使用。但在此之后直至今天,被告因质量问题一直未同意进行验收,造成僵局。工程的现状是棚布有部分被掀开。根据2021年7月25日**的天气情况,**天气为暴雨-大雨,东北风6级。虽然风雨较大,并不属于气象意义上的台风,不属于自然灾害。故原告所谓自然灾害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考虑到如委托鉴定的费用较大,将大大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对该部分损失,本院根据现有证据酌情予以认定。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维修费用为20,000元,由被告自行负责维修。同时,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40,000元中有20,000元质保金,因质量问题,应予扣除。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甬旭遮阳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甬旭遮阳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宁波甬旭遮阳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维修费20,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72元,由原告宁波甬旭遮阳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188元,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2,2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反诉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1,975元,由反诉被告宁波甬旭遮阳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