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552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沭河路东方慧景1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后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