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山金利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福山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上诉人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山金利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4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