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

博山金利机械厂、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民初10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山金利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福山工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2741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8948568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的(2023)鲁0304财保27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博山金利机械厂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