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民初1054号之一
原告:博山金利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福山工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2741M。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8948568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博山金利机械厂与被告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山金利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4.00元,申请费1564.00元,均由原告博山金利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