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智光清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7486号 申请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张江高科新区青浦园天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智光清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科翔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瑞杰科技中心******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智光清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758,982.21元的财产,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价值21,758,982.2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