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
原审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审第三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称,被告***只是案涉工程项目的推荐人,与原告之间无书面合同、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住址在江西省九江县,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位于原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庆堂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