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05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惠农区地震局、惠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惠农区德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203MB1985964L;
负责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63247300W。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惠农区地震局、惠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宁0205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惠农区地震局、惠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执行款295693.57元、负担执行费4335元,合计300028.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惠农区地震局、惠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执行款295693.57元、负担执行费4335元,合计300028.57元;
二、如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28.5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