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某;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杨某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3民初44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雪山镇牛颈村3组6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134007,住所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11层11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866号1栋4单元17楼170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