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洪池路2号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6楼60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2461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1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1516.9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并支付律师费101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4058.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19年3月6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3、2019年4月7日,到被执行人登记住所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5月21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5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9年5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案执行标的744058.9元,执行费9841元,共计753899.9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753899.9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1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