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71民初8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8号2栋B座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50353C。
法定代表人:LIEWTHIAMKAI(***),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洪池路2号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6楼60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24617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267号澳利雅苑3栋1**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201009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年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4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甘波,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甘波、***、***的银行存款1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32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