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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71民初8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8号2栋B座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50353C。 法定代表人:LIEWTHIAMKAI(***),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洪池路2号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6楼60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24617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267号澳利雅苑3栋1**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201009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年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4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甘波,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甘波、***、***的银行存款1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32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