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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465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8号2栋B座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50353C。 法定代表人:LIEWTHIAMKAI(***),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洪池路2号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6楼60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2461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267号澳利雅苑3栋1**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201009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1年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女,汉族,1963年4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甘波,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月,女,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甘波、***、***、**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于2019年9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0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