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4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8号2栋B座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50353C。 法定代表人:LIEWTHIAMKAI(***),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洪池路2号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6楼60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24617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267号澳利雅苑3栋1**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201009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年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4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甘波,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赣71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甘波、***、***的银行存款1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二、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32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负担。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赣71民初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现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同时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71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甘波、***、***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曾 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