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等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晋0822民初1207号 原告:王某1。 法定代表人:车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王某。 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某分公司”)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务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劳务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二原告返还挪用的工人工资9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劳务某分公司承包XX城一期1#、2#、9#、10#楼劳务,承包华侨城二期及车库劳务项目。被告王某、案外人王某1组在二原告承包的项目进行钢筋捆绑作业,后发生拖欠工人薪资事件,经调查发现被告王某挪用工人工资用于家庭开销。2023年2月7日,被告王某向劳务某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3年2月13日退还90万元解决工人工资问题。2023年2月16日-9月12日期间,劳务某分公司指示发放工人劳务费1989005元,但是王某挪用的工人工资90万元始终未退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王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承诺书》,拟证明王某向劳务某分公司负责人陈某以及施工方负责人岳某作出单方承诺,于2023年2月13日前退还挪用的工人工资90万元,该承诺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承担返还责任;2.(2024)晋08民终29号生效判决,拟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以及劳务某分公司向工人发放工资1989005元,劳务某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承诺书中的垫资义务。 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劳务某分公司承包嘉禾华侨城一期1#、2#、9#、10#楼、如园工地劳务项目,原告承包嘉禾华侨城二期及车库劳务项目,案外人王某1承包了二原告项目的钢筋制作安装工程。王某1承包工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被告王某具体负责工人施工。2023年2月发生拖欠工人薪资事件,经调查发现系王某挪用工人工资用于家庭开销。2023年2月7日,王某向劳务某分公司陈某出具了《承诺书》:本人王某,系承接的工地4#楼5#楼9#楼及附属车库、钢筋制作,绑扎承包,在劳务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中,我在工人工资中,挪用工人工资90万元人民币,现有工人工资2542659.5元未发放(详见清单附后)按2023.2.7日双方签字的予以认可,后无讨薪事件,若有本人全部承担,本人承诺于2023年2月13日退还90万元人民币,解决工人工资问题,若退还不了,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剩余1642659.5元由分公司陈某全部解决,工人工资解决后,本人自愿退场,由陈某自行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本人无任何异议。承诺人:王某XX劳务:陈某见证人:岳某。 此后,被告未按照承诺书约定履行退还工人工资义务。2023年2月16日至9月12日,根据劳务某分公司的指示发放工人劳务费1989005元。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王某挪用的是本应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工人工资款,在发生工人讨薪事件后,被告在《承诺书》中向劳务某分公司承诺退还90万元解决工人工资问题,明确表达了该款项应用于偿付工人工资的意图,被告挪用款项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根据劳务某分公司的指示发放工人劳务费,本质上是劳务某分公司履行其承诺或解决危机的一部分资金,只是由代为支付,其因此代付行为遭受了损失,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00000元的诉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分公司、返还挪用的工人工资9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被告王某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依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上述通知即为执行通知,本案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本通知后相关当事人逃避执行行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