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5财保895号 申请人:宁夏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夏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3524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352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88元,由申请人宁夏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