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诉前调确557号
申请人:兰州新区银豪建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0MA749K9R5A。住所地:兰州新区万利城商业中心C区24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领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腾。(特别代理)
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5811651527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渭洲路西侧渭水一方住宅小区一号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东,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兰州新区银豪建材部与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17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兰州新区银豪建材部材料款76706.8元,于2022年11月17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46706.8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上述付款有任意一期逾期不付,申请人兰州新区银豪建材部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兰州新区银豪建材部与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