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2民初2265号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首阳镇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1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王振东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文华
书记员 陈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