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晓阳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甘肃恒通乳化沥青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通乳化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670814847P,住所:会宁县开发区遵义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福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5811651527,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渭洲路西侧渭水一方住宅小区一号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通乳化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22民特18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共计执行标的10498142.28元(应付工程款9188220元、违约金1236581.28元、执行费73341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2年10月22日,扣划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1998.33元。12月17日,扣划到银行存款1165205.02元。2022年1月21日,扣划到银行存款881053元。2月18日,扣划到银行存款847900元。4月19日,扣划到银行存款3000000元。以上共计执行到6946156.35元。仍有3551985.93元待执行。
2022年4月20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还款承诺书,申请人甘肃恒通乳化沥青有限公司也同意该支付方案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22执2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石宝玲
审判员 杨满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