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2民初4580号
原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系原告妻子。
被告:甘肃晓阳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西侧渭水一方住宅小区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晓阳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功铭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