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4482号
原告:秦某,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少拜寺乡南田庄村。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东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2025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