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江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江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钰飞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等与河南钰飞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02民初2767号
原告:安徽长江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477663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钰飞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07公路546号院25号楼312号3层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67930596.
原告:安徽长江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钰飞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安徽长江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暂计算至2021年3月29日的利息10622.05元,计110622.05元,并判令被告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登记注册地址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被告公司已经迁移。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属下落不明情形,故原告可待获取被告准确地址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长江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