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福军军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822民初187号之四 原告府谷县福军军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 经营者***。 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府谷县福军军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4)陕0822民初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原告自愿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5××××****账户的冻结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对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5××××****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