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ERGEFORMAT-1-
PAGE\*MERGEFORMAT-1-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822执418号
府***再隆五金机电塑料批发部、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府***再隆五金机电塑料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34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前调解时,被执行人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34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8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