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川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中川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金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24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川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工业区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嘉县金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永嘉县金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9100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2765元,或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