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1618号   原告: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9号楼4层2-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蒲  晖   二Ο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