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9号楼4层2-407。
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9号郴建集团19栋2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3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森安科诺门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该案暂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被他案查封。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七、截止2023年3月20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6644.19元,尚有406644.1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被他案查封,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