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荔执字第1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阳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阳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鑫阳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49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