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执525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07102X,住所地福鼎市桐城福海联立式住宅楼104-704号。
法定代表人:王贞清。
被执行人:苍南县钱库镇塔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7645555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塔前村。
法定代表人:黄祖缯。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8940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钱库镇塔前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苍南县钱库镇塔前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向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1月7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征询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因被执行人苍南县钱库镇塔前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2020年4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89404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2843元、申请执行费4241元。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5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同
审 判 员 陈步群
审 判 员 李绍炬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