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5民初8364号
原告:张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计104.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