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4748号 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320874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冠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创汇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8511124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冠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冠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万元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