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91民初562号
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320874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221178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66×××78账户中的存款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