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1916号
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胜利工业园区山亭路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913777495
法定代表人:许宪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山东正义之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北二路627号。统了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320874XA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经理。
被告:丁湘军,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8元,由山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庆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