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591民初562号
原告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起建筑”)诉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建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会议和第一次开庭原告中起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王洋洋,被告路通建设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康、孙倩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中起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王洋洋,被告路通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镇、李伟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路通建设为履行与华东石油的《入驻协议书》和《项目合作协议》,先后以东营市鑫旺普惠金融超市有限公司名义和路通建设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多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的由来及背景、合同的付款履行和结算等情况,可以认定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中起建筑和路通建设,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系路通建设庭审中提交的2018年11月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中起建筑提交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3-7页为复印件、骑缝章为黑章,与东营市鑫旺普惠金融超市有限公司、中起建筑签订的3600000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3页内容、格式相同,前后字体不一致,与被告提交的相同主体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价格矛盾,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中起建筑履行涉案工程施工义务后,路通建设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中起建筑支付工程款,其逾期支付工程款项,应依法依约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范围问题。原告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仅明确了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但在庭前会议主张并举证润通公司门卫装修工程、德州路果园房屋装修工程,第一次庭审中进一步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对明确后的工程范围未提出异议并针对提交证据进行质证,同意针对三个工程一并进行调解,被告提交的《施工结算审计定案表》复印件明确载明三项工程的结算值,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一并进行处理。关于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问题。原告主张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时间为2019年1月中旬,被告主张涉案工程于2019年3月交付使用,但未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未经竣工验收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关于工程价款的问题。2018年11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非固定价格结算,以最终审计结算为准。被告庭审中认可中起建筑曾就涉案工程提交过竣工结算资料,被告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前调解时提交《施工结算审计定案表》复印件并称有原件,再次庭审中称没有原件不能提交。根据证据规则规定,路通建设应承担在诉讼中的不利后果,该《施工结算审计定案表》可以作为双方对涉案三项工程结算的依据。关于路通建设已付款数额的问题,2020年1月10日为处理工人欠薪事宜,中起建筑涉案项目联络人王汉文向东营市鑫旺普惠金融超市有限公司汇款15000元,2019年2月3日中起建筑收款收据中收款人为王汉文,路通建设未举证其主张持股的东营市鑫旺普惠金融超市有限公司与王汉文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该15000元付款行为应为中起建筑职务行为,同日路通建设向中起建筑转账515000元,付款数额总计应为90万元。涉案三项工程结算值为2065152.17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90万元,尚需支付工程款款项数额为1165152.17元。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已进行结算,无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性。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1‰的违约金,原告主张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路通建设主张2019年3月份投入使用,未明确具体时间,最晚时间为3月31日。双方对于润通公司门卫装修工程、德州路果园房屋装修未签订书面合同,中起建筑主张该两项工程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4月15日,被告应付至40%即726183元,已付40万元,欠付326183元,根据原告主张起止时间和后续付款节点,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0日违约金数额为3914元(326183*12*1‰),此后一段时间付款数额达成合同约定比例,截至2020年3月31日,应付数额1270820元,已付90万元,欠付370820元,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5日的违约金数额为115696元(370820*312*1‰),其他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双方针对三项工程于2019年12月30日结算完成,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未明确约定计算标准,具体以欠付款项1165152.1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开具工程款增值税发票,但发票的开具非付款的前提条件,且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可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路通建设(甲方)与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华东石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编号:EZZ10818050215),约定双方的具体合作业务为东营及周边地区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股权类合作业务,不良资产等资产类收购及处置业务,石油及石化制品贸易及服务等。约定路通建设负责办公场所的租赁、装修、日常维护等工作。路通建设及华东石油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7月,路通建设(甲方)与华东石油(乙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编号:EZQ11318072306),约定甲乙双方就“区域性股权交易、股权融资及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合作。合作方式是甲乙共同入股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为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51%的股份,乙方持有目标公司49%的股份,甲乙双方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路通建设及华东石油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7月24日,路通建设(乙方)与东营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财金集团”)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约定乙方拟成立的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申请入驻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甲方将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306号的明月湖基金中心16(主楼),建筑面积1876.63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乙方经营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即2018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财金集团按协议约定收取租赁费、水电费、取暖制冷费等费用。 上述协议签订后,路通建设(甲方)与华东石油(乙方)签订《入驻协议书》约定,甲方已取得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306号的明月湖基金中心16号楼(主楼)建筑面积1873.63平方米的场地使用权,允许乙方进驻并经营使用。乙方使用期限为贰拾年,即2019年1月16日至2038年1月15日;房屋使用费用按年整体计算,双方采取分阶段支付,鉴于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前四年每年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使用费用包含固定使用费与装修费分摊,自第五年至第二十年每年使用费为固定使用费。装修总费用以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双方确定的结算数确定,但不得高于估算总数¥280万元;装修费分摊以装修费总费用/4计算。 为履行《入驻协议书》和《项目合作协议》,2018年11月19日路通建设主张以路通建设与华东石油共同持股的东营市鑫旺普惠金融超市有限公司名义与中起建筑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东营区曹州路以西玉带河路以北东营明湖基金中心园内,承包范围中标清单内及设计变更的全部施工内容,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装饰装修施工面积1795平方米,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10日,合同第5.1条约定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准(附乙方投标报价单及清单)。第5.2条约定本工程价款总约计: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柒仟陆佰柒拾壹零肆元(含税金)¥1627671.04元,最终以审计完成后的结算报告为准。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价款支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后,发包人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结算总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1‰的违约金。在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强行使用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路通建设主张为与华东石油之间多结算装修费,以普惠金融超市的名义与中起建筑签订另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5.2条约定本工程价款总约计: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含税金)¥3600000元,最终以审计完成后的结算报告为准,将原合同中的¥1627671.04元提高到¥3600000元,其余条款不变。 2018年11月,路通建设与中起建筑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东营区曹州路以西玉带河路以北东营明湖基金中心园内,承包范围中标清单内及设计变更的全部施工内容,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装饰装修施工面积1795平方米,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10日,合同第5.1条约定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准(附乙方投标报价单及清单)。第5.2条约定本工程价款总约计: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元(含税金)¥1620000元,最终以审计完成后的结算报告为准,其余条款不变。中起建筑提交与路通建设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约定3600000元整,其余条款不变,其中第3-7页为复印件、骑缝章为黑章,该合同第3页与路通建设以普惠金融超市名义签订的3600000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3页内容、格式相同。 中起建筑与路通建设就德州路园林院里房屋装修工程、路通公司门卫装修工程达成施工合意,但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中起建筑提供证据证实具体施工。 2019年2月3日,中起建筑出具收据(0026601)一份,载明“今收到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来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公楼专修工程款壹拾万元¥100000。”收款人王汉文。2019年4月4日,中起建筑出具收据(0026686)一份,载明“今收到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来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公楼专修工程款叄拾万元¥300000。”2019年4月8日,路通建设通过东营银行网上银行向中起建筑转账300000元;收款人陈涛。2020年1月3日,中起建筑出具收据(0025161)一份,载明“今收到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伍拾万元¥500000。”收款人王汉武。同日,出具收据(0025162)一份,载明“今收到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交来山东中起工程款壹万五仟元整¥15000。”收款人王汉武。中起建筑主张为解决工人欠薪到路通建设信访事宜,2020年1月10日中起建筑涉案项目联络人王汉文向东营市鑫旺普惠金融超市有限公司汇款15000元。2020年1月10日,路通建设通过东营银行网上银行向中起建筑转账515000元,备注工程款。 原告提交施工工程造价书三份显示德州路园林院里房屋装修工程投标总价299918.30元,路通公司门卫装修工程投标总价82299.10元,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投标总价2133527.59元,共计2515744.99元。被告不予认可。 中起建筑曾就涉案工程提交过竣工结算资料。被告路通建设在案件审理中提交2019年12月30日《施工结算审计定案表》复印件,载明:工程项目名称东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送审金额2174588.48,审减金额359130.91,审定金额1815457.57;润通公司门卫装修工程送审金额82299.1,审减金额19573.57,审定金额62725.53;德州路果园房屋装修送审金额299918.3,审减金额3112949.23,审定金额186969.07;以上合计送审金额2556805.88,审减金额491653.71,审定金额2065152.17。路通建设盖章予以确认;中起建筑签署意见:同意以上结算值,单位负责人张志刚、经办人王汉武签字,中起建筑盖章予以确认。中起建筑对审计定案值予以认可。路通建设未能向法庭提交原件。 中起建筑施工完成后,路通建设主张2019年3月原告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但未竣工验收。 另查明,东营市鑫旺普惠金融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静。
一、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5152.17元及违约金119610元; 二、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165152.1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6元,由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君东
法官助理宋奕葳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