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47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320874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冠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创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851112435。
法定代表人:李坤,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冠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冠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万元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冠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