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1428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孝感市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06938965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 崀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