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39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06938965T。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