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与湖北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922民初227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06938965T。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阳平镇开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579864915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孝感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公司孝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移动公司孝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所购房屋办理房产证;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947.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湖北省大悟县××镇××道北施工层一层1轴-5轴,S轴-X轴号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交付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履行其为原告办理不动产证的合同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方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移动公司孝感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16日签署上述合同,达成了购买意向。 证据二付款记录。证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总房款的90%,具体为377055元。 证据三商品房发票。证明:被告已就上述所购房屋向原告开票。 证据四被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是合法建筑,应该能办理房产证的事实。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了实现诉讼请求所支付的律师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单方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方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方源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原告按约定支付购房款,被告拒不履行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合同义务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前四份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律师费并非必要的支出,且原、被告在合同违约责任部分未对律师费的承担费用进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既无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对上述有效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方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湖北省大悟县××镇××道北施工层一层1轴-5轴,S轴-X轴号房屋,该商品房为全业务用房,属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59.8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房屋总价418950元,违约责任: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照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出售方向买受方交付其所购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双方两证验收确认合法真实后,余下的款项10%在30日内由买受方一次性付清。后原告依约付款377055元(合同价款的90%),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告移动公司孝感分公司与被告方源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了合同价款90%购房款的义务,被告方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947.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同时约定,出售方向买受方交付其所购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双方两证验收确认合法真实后,余下的款项10%在30日内由买受方一次性付清,因此在被告交付房产证后,原告应当在30日内一次性付清41895元购房尾款。被告方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所购房屋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20947.5元; 二、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于被告湖北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产证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尾款418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2082.5元,由被告湖北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