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光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6273560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06938965T。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光超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902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湖北光超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书,该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光超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