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4453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人民东路二段41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大桥东。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