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14707375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水平,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住址杭州市拱墅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住址杭州市拱墅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安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井冈山市,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6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水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泰和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健,男,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永新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青原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安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水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永新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水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绅,男,1961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水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青原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安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上列三十九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丰***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3939437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大桥东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1975231Q。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该公司网络部职员。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鹭州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0967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水平、***、**、**、***、***、***、**、***、**、***、***、***、***、***、欧阳健、***、**、***、***、***、***、**、***、***、***、***、***、***、***、**、***、**、***、**绅、**、***、***、***、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万水平、***、**、**、***、***、***、**、***、**、***、***、***、***、***、欧阳健、***、**、***、***、***、***、**、***、***、***、***、***、***、***、**、***、**、***、**绅、**、***、***、***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万水平、***、**、**、***、***、***、**、***、**、***、***、***、***、***、欧阳健、***、**、***、***、***、***、**、***、***、***、***、***、***、***、**、***、**、***、**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万水平、***、**、**、***、***、***、**、***、**、***、***、***、***、***、欧阳健、***、**、***、***、***、***、**、***、***、***、***、***、***、***、**、***、**、***、**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2575元,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