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大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1975231Q。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安市青原区,现租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审被告:江西省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鹭州东路11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涂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