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780号 原告:***,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大桥东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1975231Q。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附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147073750。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