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780号
原告:***,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大桥东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1975231Q。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附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147073750。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