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1390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大桥东路6号联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197523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