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1390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大桥东路6号联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197523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