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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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恢1345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环球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坑镇新华村(高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大道288号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执行萍乡市环球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浙0683破16号民事裁定书,宣告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恢1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