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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9583号 原告:***,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637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龙凤大道东段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2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原告已预交13646元,剩余13621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卢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