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9583号
原告:***,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637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龙凤大道东段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2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原告已预交13646元,剩余13621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卢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