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7民初447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福,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龙,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陈佩建,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龙凤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彭玉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3645.38元),由原告***负担,3595.38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朝克巴特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海 棠
书 记 员 青 格 乐